【一周答疑精选】买卖合同相关税务与会计问题(12.8-12.12)
1.高企期间产生的残次品现在销售账务处理
我公司前三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间研发活动产生的残次品没做销售处理,今年我公司已不再是高新企业,那今年我公司将高新企业期间产生的残次品进行销售,这样的话我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可以按照一般销售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残次品所入科目)
另外,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2. 我单位购买了一批材料,货已入库,款未付,对方公司发生事故已不存在,我单位购买的材料当月做了估价入库处理,现确定款项已无法支付,我单位对应该怎样做处理?
答:应当结转营业外收入科目。
之前估价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现在确定无法支付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3.销售半熟的椒盐鸡排适用增值税税率?
老师,请问销售“半熟”的椒盐鸡排,还需要加工后才能食用,这是否还能属于“ 生制” 肉,可以适用 9%的增值税率么?
答:完全的生肉,才属于农产品。上述“半熟”,并非初级农产品,应当适用 13%增值税税率。
4. 经法院判决以物抵债纳相关税义务发生时间?
A 公司欠我公司款项到期无力偿还,经法院判决以 A 公司土地使用权作价抵偿债务,法律文书于年初生效,公司取得文书三月后开始办理相关产权移交手续,如何确定印花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1)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因此应该是法律文书生效的当日。
(2)印花税:收到抵债土地使用权,无产权交易合同,只有法院判决书,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需要综合分析:
a.没有合同,也没有书面性质的文件,只有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理解是不需要缴纳,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注:实务中涉及以房抵债金额较大,一般都会签订合同,若属于该情况不进行缴纳,有可能税局不认可,存在税务风险。
b.没有签订合同时,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有书面性质的文件,如果有 ,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转让协议的当天。
注: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2 号)第二条第(四)。
(3)土地使用税:您公司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即成为土地的法定使用权人,有义务从次月起申报纳税,不能以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拒绝缴纳,因此法律文书生效次月达到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 关于企业之间发生违约
因双方合同终止,一方违约,另一方开具违约金专用发票,一方拿到发票后进营业外支出,且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合规?
用工企业违约,合同是承包修理修配,每月都有,只是没到期,用工企业终止了,协商赔偿,对方开了劳务*违约金发票(专票), 不知道进项可否抵扣?
答:这是付款方违约,销售方收取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购买方是可以抵扣的。
6. 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销售后,形成产品的材料还能算研发费吗?
答:不能加计扣除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